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是指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报送其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的管理行为。
(一)以下事项需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1.采购人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2.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3.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分散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原批复采购方式采购失败,需再次组织和改变采购方式;
6.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须报财政部门备案:
1.采购项目实施完成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须报送采购合同副本(或复印件)、货款支付发票复印件及填制《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采购报告;
3.采购人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办法;
4.采购人采购联络员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依法审核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人代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人代会批准后的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执行。采购人必须按采购预算批复中明确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执行,涉及购买公务用小汽车的,需有昆明市小汽车定编办批复,涉及信息化产品及网络建设的项目,应有市信息产业办同意的立项批复。其中:
(一)批为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由采购人按财政部门所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直接联系协议供货商及定点供货商采购;
(二)批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均由财政部门集中汇总通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统一组织实施,同时采购人向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