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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批由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均由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自行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四)批由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其中,公安、教育部门分别由本部门采购办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依法组织实施;

  (五)批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预算调整而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须在财政部门确认资金计划后填制《昆明市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表》,采购计划应按当年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根据单位(部门)实际,对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详细编制。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填制的上述审批表,一般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依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批复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采购人遵照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采购人从上级申请、接受捐赠等渠道得到的项目资金,并且年初无法编制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计划及方式审批表》,说明资金来源及年初未能编制政府预算的原因,经财政部门核实资金后,再按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审批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依法组织采购后,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应财政部门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表》,并报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第二十七条 实施情况经审核,单位即可办理支付手续。其中,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货物单价五万元以上,服务、工程项目二十万元以上的,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上述限额以下的,实行授权支付。非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在采购项目验收并报财政备案后,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给供货商。

第七章 政府统一采购重要事项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统一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对市级采购人有共性的、采购标准明确、单项批量小而分散、总体规模大、资金来源和支付相对单一、供货渠道畅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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