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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2008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
2008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08年,我市围绕中央、自治区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顽强克服雨雪冰冻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的困扰,沉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克服财税工作中的种种障碍和困难,紧紧抓住当前重大战略发展机遇,按照“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和“三年打基础、五年大发展”的目标要求,开拓创新,顽强奋进,保持了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在全市各级政府、财税部门和纳税义务人的共同努力下,全年完成财政收入324153万元,同比增长19.9%,首次突破30亿元大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2009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其他财税工作突出单位。

  (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

  梧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科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机关及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及乡(镇)税务所。

  (三)财税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

  全市财税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

  税收缴入我市〔含县(市、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

  (五)纳税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

  税收缴入我市〔含县(市、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评选条件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不越权减免税收,依法组织税收入库,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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