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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王敏妍重新执业的批复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王敏妍重新执业的批复
(赣司公字〔2009〕1号)


抚州市司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恢复王敏妍同志公证员资格的请示》(抚司发[2009]5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公证机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王敏妍在抚州市赣东公证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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