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关停机组补偿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8〕202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济南电监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运字[2007]229号)和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确认,并填报我局《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审核批准后,已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价格自替代发电之日起执行关停前上网电价水平,如遇电价调整,替代发电价格同时同幅度提高或降低。
附件: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
被替代方
| 电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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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机容量(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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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机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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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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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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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批准文号或关停确认单
(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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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前上网电价(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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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
| 电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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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机容量(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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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发电机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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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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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发电协议编号(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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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电量批准文号(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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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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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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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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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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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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