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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办法》九条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当年度休年休假的,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是应以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为主。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协商不一致时,以职工的意愿为主。

  六、《办法》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办法》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办法》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职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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