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3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全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经研究现就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而不是按项目计算的办法,不存在按项目清算税款的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
二条第二项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按规定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结算销售成本,并将该项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额和实际利润额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处置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省局鄂地税发〔2008〕61号转发)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这一规定在新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且不中断起始年限的计算,即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2002年的股权投资损失尚有未在税前扣除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未作会计处理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但是如果企业在会计记账时未按加速折旧处理,表明企业不愿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也就不能按税收上的加速折旧规定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