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8]162号)
各市、县(区)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由于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造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大幅度提高,致使无力缴费和中断缴费的人员不断增加。为了缓解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维护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