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医患纠纷案件。
16、人民法院委托第14条所列的机构和人员调解医患纠纷案件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向调解人员出具委托函。
人民法院邀请第15条所列机构和人员协助调解医患纠纷案件的,应当向调解人员出具邀请函。
本意见第14条和第15条所列的机构和人员统称调解人员。
17、调解人员受托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3天前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调解人员,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
18、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人员进行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间为20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间为15天。
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一次,延长的调解期间不得超过7天。
调解期间和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19、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调解人员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一般应当同时在场,调解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20、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当事人可以对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进行调解,但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21、调解人员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中不得出现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约定。
22、经当事人各方同意,案外人可以参与案件的调解。
案外人自愿为当事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的,调解人员应予准许。
23、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调解过程,记录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
24、委托调解期间,调解人员应与委托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保持联系,出现问题或发生影响稳定事项应及时沟通解决,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25、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调解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人民法院。
26、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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