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七日
海南省贯彻《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促进落实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活动深入开展,全省以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领导。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有关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机关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节能管理;
3.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4.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制定省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能源行为;组织实施节能经验交流,开展节能评比;
6.受理各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情况材料及统计汇总,对年度节能情况进行分析;
7.配合省节能减排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推广运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8.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9.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1.负责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负责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
3.负责为省直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