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5.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6.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7.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能源消费定额;
2.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省财政厅:
1.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2.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运用、节能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4.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省审计厅:
1.负责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提供依据,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公共机构用能审计报告,包括省直公共机构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配备、能源管理状况、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4.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1.负责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并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节能考核;
2.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省建设厅:
1.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进行评审评估;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能耗进行审核;
3.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改造;
4.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5.履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