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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2009年1月)。

  2009年1月底前,各级公共机构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学习,掌握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增强节能意识。采取出墙报、宣传栏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强节能宣传,使节能工作人人皆知。

  各市、县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未召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大会的,要在2009年1月20日前召开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并抓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与教育。

  第二阶段:成立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台账(2009年2月)。

  各省直单位要在2009年1月22日前明确本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并着手实施本单位节能管理。各市、县要在2009年1月底前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于2009年1月22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节能管理机构成立后及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传真号为65342794)。市、县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报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省直各单位要在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见附件1),省直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系统还要汇总用能情况(见附件2),上述统计和汇总情况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公共机构的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报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见附件2)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阶段: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规划(2009年2月)。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2009年1月份开始,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制定2009-2010年省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3月5日前将节能规划印发各单位执行。2009年1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制定能源消费统计、监督检查、通报及管理等制度。在2009年2月15日前,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2009-2010年节能规划,分解年度节能目标,并完善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用品等日常管理制度及用能公示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阶段:整体推进(2009年3月至以后)。

  从2009年3月开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入全面整体推进阶段。各单位要按照节能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确保节能目标落实。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的要根据财力分期分批实施改造。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着力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各公共机构用能统计、汇总,建立用能数据台账。

  二是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依据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总体结果,结合各公共机构实际情况,初步测算各项能源消耗定额,经反复论证后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三是组织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节能执法监察大队,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会同本市、县节能降耗主管部门,分别对省直公共机构和本市、县公共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油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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