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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通知

  (二)工作重点。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要把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市)、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分级责任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分别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中涉及本地(市)、本部门事项的督促检查。同时,负责对本地(市)所属的下一级政府及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机制。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最佳效能。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与党委督查机构组成联合督查组共同开展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与调研结合的工作推进机制。对有关重大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和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问题,要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在调研中推动督促检查,在督促检查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为政府再决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必须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同时,加强政务督查信息的收集工作,凡属本地 (市)、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农牧民群众关注的民生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应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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