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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的确定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32号)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等于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乘以廉租住房家庭应补贴面积。廉租住房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廉租住房家庭应保障面积与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计算公式为:廉租住房家庭应补贴面积=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家庭享受租赁补贴人口-租住房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廉租住房家庭月补贴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家庭应补贴面积。
  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自治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标准对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按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的住房)进行认定。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指廉租住房家庭拥有私有产权住房和居住的公有住房。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建筑面积证明确定。
  第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家庭在租赁住房时,房屋租赁价格、租赁面积超过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申请表;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间有婚姻关系的要出具结婚证明及复印件);4.当地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5.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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