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制定未予纳入立法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政策法规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委内相关处室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委内多个处室职能的,应当明确牵头起草单位。政策法规处根据需要,可以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做好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委内各处(部、室)、省属企业、州市国资监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省国资委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保持协调和衔接。
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事项,应当全面、明确、具体。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专门解释。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完整,可以采用条款形式,也可以采用段落方式。一般应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实体内容、程序规定和施行日期等部分。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明、易懂。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二)是否符合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方向及省国资委职责定位,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省国资委的职责范围;
(三)起草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是否充分考虑和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主要制度及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与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