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可免收登记费用。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支持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沌口开发区等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武汉城市圈在“两型”社会建设中,要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合并计算。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高校要把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高校毕业生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及鼓励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不低于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给予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资金来源可采取财政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赞助等方式解决。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人创业工程,为千名有创业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