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整治措施
(一)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
(二)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图书馆、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内,或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
(三)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四)凡公共娱乐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六)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七)凡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八)凡属此次整治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存在(一)至(七)项任一项问题的,一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月5日至2月2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动员部署会的形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单位自查、基层排查、部门核查等重点环节的具体方法和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整治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步骤以及自查整改的具体要求,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常识等资料,并要求各场所业主提供《公众聚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承诺书》,同时要以政府名义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行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2月20日至3月5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结合场所实际,认真对照必查项目,逐条逐项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实事求是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并于2月28日前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当地消防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部署开展公众聚集场所自查整改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自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排查整治(3月5日至5月31日)。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联合辖区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同时对单位上报的《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中相关内容和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在表格“其他情况说明”一栏中注明核查情况以及核查单位(盖章)、核查人员(签名),并于3月31日前将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台账(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等基本内容,表格自制)和核查后《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汇总至当地严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和单位自查情况,有重点地开展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对照“必查项目”和“整治措施”进行重点检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严整治。同时,要以政府名义派出工作组,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