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紧急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9]3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来,我省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前少数建材产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不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个别工程还存在着质量安全隐患。为杜绝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川建发[2008]438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应进一步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建材产品质量不仅关心到工程质量安全,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按照《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川建发[2008]438号)的相关要求,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
二、多措并举,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监管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备案、登记、公示。鼓励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建材产品。
(二)严格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建设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建材产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材、水泥、砖材、混凝土、砂浆、人造板、电线电缆、管材管件、防水材料、陶瓷砖、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安全网、开关插座、涂料、模板支撑系统等涉及结构质量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材产品按照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相应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装。建设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建材产品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加强检测、杜绝不合格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