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安机关对典当行业治安监管。典当企业须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通过典当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公安机关传输有关治安管理信息。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施典当经营合同网络化管理。在全省典当企业全面推行典当合同(云南省典当行业机动车质押合同、云南省典当行业房屋抵押合同、云南省典当行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实施合同网络化管理,规范典当经营行为,维护典当企业和当户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典当经营档案备查制度。经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云南省当票》;
(二)《云南省续当凭证》;
(三)《合同》;
(四)当户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证件照片);
(五)当物资料(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当物照片);
(六)其他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七、规范典当信息统计工作。典当信息统计是做好典当经营监管工作的基础。从2009年3月1日起,典当企业月经营情况,在次月5日前通过网络分别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典当行业协会报送,省典当行业协会汇总后,再向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企业须在每个季度初月8日前将季度经营情况信息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系统准确报送。
八、委托云南省典当行业协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统一印制、发放管理《云南省当票》、《云南省续当凭证》和合同;
(二)负责行业内典当管理信息网络软件的开发、光盘刻制、网络维护、升级及培训,信息收集、整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省典当行业的相关业务培训,并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对从业人员进行行业治安培训和法制宣传,并收集行业内治安动态信息,督促企业向公安机关传输有关治安管理信息;
(四)负责当票、合同、经营档案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加强全省典当行业的协调、指导和规范,协调跨地区典当的有关问题,强化行业自律。
九、各州市有关部门在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