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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补贴对象

  我区境内具有宁夏农业户籍并在规定的四年时间内,在宁夏境内任何1家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村居民。

  (四)补贴标准

  对固原地区及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的农村居民购买冰箱(冰柜)、彩电、洗衣机和手机四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政府给予销售价格20%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销售价格的13%,自治区财政补贴销售价格的7%。对上述县(区)以外的市县(区)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政府给予销售价格15%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3%,自治区财政补贴2%。每户农民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1台(件)。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发放

  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30日内,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①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②购买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农村家庭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④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通过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六)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和条件

  1、销售企业的确定。凡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销售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具备开具税务发票条件,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自治区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优先选择。对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联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授予“家电下乡指定店”牌匾。凡未经备案核准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②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③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④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⑤信誉好且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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