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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部);(7)其它应审核的内容。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在购买人户口簿附页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家电下乡产品已购”戳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级商务部门留查1份,乡镇财政所1份),将申报材料存档备查,按日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一式3份(乡镇留存,县级商务部门,县级财政局),附购买人填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县级商务部门留查联)装订成册,报送县级商务部门备查;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局会同县级商务部门对辖区内各乡镇财政所报送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及销售数量进行复核。

  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5、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6、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五、应急措施

  (一)网点供应不及时的处理
  各市县(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时或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商务、财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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