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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经1月24日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房产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开发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严格落实税收减免、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等相关政策。适当提高普通住房标准,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以下调整至144平方米以下。在界定普通商品住房时,阁楼和地下室面积可不计入住房面积;阳台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

  二、加大对个人住房交易的政策支持力度。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的可视为首次购买。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购房者;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之间的普通住房,按照1.5%的税率缴纳契税后,由财政部门按0.5%返还给购房者;对个人购买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正常缴纳契税。具体由税务部门按正常规定征收,返还给购房者的税款由市财政部门设专门窗口,即征即返。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房改政策进行房改的房屋,属于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在国家规定普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普通住房标准面积的,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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