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5、一般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与发展资金;
6、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征收标准。
1、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10%-20%的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交。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5、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出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和全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四、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分工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商贸、文教、金融等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
文教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纳入“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的范畴,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单独征收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