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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参保人员每次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调整为不超过8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七、扩大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可以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按规定应先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八、调整缴费年限不足人员退休时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2009年5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基数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在2009年5月1日后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九、实施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34号)要求,按照“不增加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支出,切实降低重症患者个人负担”的原则,实施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法(以下简称“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

  (一)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的对象

  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的对象为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医保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规定额度的人员。

  (二)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范围

  综合减负的医疗费是指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下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部分:

  1.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指门诊累计自负段额度、住院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

  2.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指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已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其已抵扣部分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范围。

  (三)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的经费来源

  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所需经费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列支。

  (四)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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