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注册“宁海梅林鸡”地理标志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注册“宁海梅林鸡”地理标志的批复
(甬政发〔2009〕7号)
宁海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同意“宁海梅林鸡”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请示》(宁政〔2008〕21号)悉。经研究,同意由你县土鸡产业协会根据国家
商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宁海梅林鸡”地理标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