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制定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对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建立并管理“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数据库”;
(三)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议各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五条 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成立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科技型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