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
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5年2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