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原单位职工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发〔2009〕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原单位职工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原单位职工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原单位职工补办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正式用工手续,接近或超过退休年龄至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起至本人申报参保时间止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纳入正常缴费。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一次缴清,全部缴入国库。
三、缴费基数
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以历年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0%、70%、80%、90%、100%划分为5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1998年1月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缴1998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时的企业缴费标准执行。
四、利息与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利息采用的利率,统账结合前,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执行;统账结合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滞纳金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