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劳资双方维权体系
15、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依托现有行政管理体系和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划分基础工作管理网格和执法监督责任区域,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平台,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效能。市、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内部力量,全面提升现有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将具有行政管理经验和行政执法资格的骨干人员充实监察执法一线。在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的基础上,组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队伍,增强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
16、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按照责任明确、管辖清晰的要求,重点推进市、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庭和街道(镇)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三方联动机制,加大调解力度,简化办案程序,推行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当庭裁决机制,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提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水平。发挥仲调对接、诉调对接的作用。在劳动争议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强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力度。
17、提升用人单位科学管理能力。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标准、原则和方法,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管理策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工时制度,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提升科学管理能力。
18、加大工资支付保障力度。扩大欠薪保障覆盖范围,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探索建立工资信息发布机制、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19、完善劳动者救济机制。民政、劳动、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及时对劳动者提供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援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参与对生活和医疗困难劳动者的救助。
20、严厉制裁和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建设、司法以及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和劳动者通过合法方式反映合理诉求,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制裁,严禁非法用工。对采取堵路、堵厂、煽动闹事等非法手段干扰正常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要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