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切实履行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和研究劳资关系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各方的联系,推进劳资关系协调工作。工会应当在民主管理、依法维权、帮困扶贫、劳资矛盾调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贸、国资等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管理能力的培训与指导,提高用人单位管理水平,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人民法院、建设、信访、司法行政、公安、财政、人事、国土、工商、城管、残联等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各项工作。
34、强化目标考核。对照目标要求,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测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各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充分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和谐劳资关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
附表:
全市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工作推进表
分类
| 序号
| 目标内容
| 完成期限
| 责任部门
|
工作
体系
| 1
| 市(县)区建立和谐劳资关系领导小组,街道(镇)、园区建立协调劳资关系小组,组建基层专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队伍。
| 2009年
| 市(县)区政府
|
2
| 市(县)区健全和完善由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经贸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成的协调劳资关系三方机制,开展协调劳资关系各项工作。
| 2009年
|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新企业家协会等
|
3
| 商会、行业协会组织健全,指导服务工作有力。
| 2010年
| 市工商联、市社科联、市科协、市文联
|
4
| 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95%以上。
| 2012年
| 市总工会等
|
诚信
体系
| 5
|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
| 2009年
| 市劳动保障局
|
6
| 组织开展街道(镇)、园区、企业和谐劳资关系创建活动。
| 2009年
| 市(县)区政府
|
维权
体系
| 7
| 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
| 2009年
| 市(县)区政府
|
8
| 街道(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 2010年
| 市(县)区政府
|
9
|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
| 2009年
| 市(县)区政府
|
10
| 市(县)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庭建设
| 2012年
| 市总工会等
|
11
| 重点地区劳动争议审判机构建设
| 2010年
| 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
集体协商机制
| 12
| 25人以上用人单位工会动态组建率达95%以上,职工入会率达98%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 2012年
| 市总工会等
|
13
| 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95%
| 2012年
| 市(县)区政府
|
服务机制
| 14
| 劳动保障服务业务前移至街道(镇)和部分社区(村),就业、社保业务服务实现网上办理。
| 2009年
| 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
|
15
| 完善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再就业帮扶网络
| 2009年
| 市总工会等
|
长效机制
| 16
| 制定《无锡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2010-
2011年
|
|
17
| 制定《无锡市劳资关系协调进社区实施办法》
| 2009年
|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新企业家协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
18
| 探索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信息分析测评系统
| 2010年
|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
|
19
| 建立测评考核制度
| 2009年
|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