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安全资格任职证书;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 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