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2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张家界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9〕3号 二○○九年一月四日)
张家界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张价报〔2008〕136号)收悉。按照《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你局组织成本审核、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参照我省其他市州相关价格水平,现就你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80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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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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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含30)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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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含20)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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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含1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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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含5)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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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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