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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
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津工商办字[2008]41号 2008年11月7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推动我市农村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增强活力,扩大市场主体,实现市委提出的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联动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出发,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农业区县经济发展

  (一)支持区县发展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发展各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积极帮助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业务范围,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形式、全方位的生产经营服务。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鼓励农村个体、民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并引导其向农产品加工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放宽农村兴办企业的名称核准条件,只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名称可以使用“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农业旅游”等作为行业表述用语。

  (四)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农业专业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全部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验照费。在受理上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时,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登记。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一人公司除外),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比例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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