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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在乡镇、农村设立企业,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加快培育、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对在本市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村经纪人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可直接申请企业注册登记。

  (七)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和收费。

  (八)允许有投资能力的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除外)。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九)鼓励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支持农民自愿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为实现优势互补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十)为了照顾农村偏远地区申请人,方便农村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分局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委托工商所进行登记。

  二、支持农业区县大项目建设

  (十一)支持农业大项目建设,鼓励农村企业走向规模化经营。申请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十二)对农业区县大项目要按照《对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服务的意见》,提前介入实行“三提前”(提前参与企业决策、提前预查企业名称、提前预审登记材料);重点指导实行“四告知”(对出资人首次出资以非货币缴付的,告知其需先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出资人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出资的,告知其首期出资不应少于注册资本的20%;对设立一人公司的,告知其出资缴付方式应为一次性缴付,且注册资本不应低于十万元;对企业住所选择住宅楼的,告知其要结合自身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慎重选择,避免由此延长申报文件材料的时间);全程服务实行“五帮助”(帮助整理申报材料、帮助确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帮助对所报文件材料把关、帮助设计科学的公司治理机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十三)对农业区县大项目开辟绿色接待窗口。对前往登记现场办理注册事宜的重大项目单位,开辟无障碍接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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