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对农业区县大项目原则实行“一人核准”。遇有登记现场难以确定的新型业态等“新、难、特”问题,受理审核人员应当及时采取“会商制”,会商时间原则不超过当日。
(十五)对农业区县大项目提交的文件材料采取书式审查方式,原则上不启动实质性审查,并当场登记,当场核发营业执照。对确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必须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签发同意意见后方可履行,并现场告知申请人。
三、支持农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六)认真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不需实质审查的,当场予以登记,当场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注册费用。
(十七)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渠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八)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类型。已转为城市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市居民和转居后仍在原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作为农民成员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九)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从实际出发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对符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的经营项目均予登记的原则,对原有的一产扩展到农资和农副产品运输、销售及其他农业服务项目等均可登记。
鼓励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规范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规定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或建立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发展具有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土地适度集中发展高效设施农业。
(二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
(二十一)对在2007年7月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对其中债权债务承继清晰的主体延续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字号的继续使用给予支持。对自愿保留原组织形式的,可不再办理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