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支持农村企业改制

  (二十二)农村乡镇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按设立提交要件,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改制前已经批准且批准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十三)农村乡镇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受不低于30%的限制。

  (二十四) 农村乡镇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允许实施债权转股权。

  (二十五)农村乡镇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为村民持股的公司,村民持股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村民自愿,可以由本企业工会或村民组织代表村民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采取村民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

  (二十六)农村村民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五、支持农村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二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二十八)加大对农村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

  (二十九)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以一定的旅游资源为依托,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三十)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