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根据辖区自然条件与人文历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宣传推动地理标志的注册,把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作为农村商标工作的重点,使“公司(合作社)+农户+商标”的模式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模式。
(三十九)落实市政府对驰、著名商标、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奖励政策,按照津政办发[2006]60号文件规定,凡是被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和已被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的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权主体,给予资金奖励,促进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农产品商标发展战略。
(四十)加大对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加大对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及时受理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侵权投诉举报;对重点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商标进行监督、监测,加强巡检查;为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打假维权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特别是侵犯驰、著名商标的行为,对侵权行为要予以从重处罚,切实维护农户、农村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制定商标富农发展战略,与市农委联合成立商标富农指导小组,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咨询与指导。
九、加强对农村市场发展的服务和管理
(四十二)鼓励和支持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设立绿色和有机农产品专销区或专销点。鼓励和支持大型龙头化农业企业在市场设立专销点。
(四十三)搞好农村经纪人教育培训,积极引导其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增强农村经纪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十四)抓住重点,严查大要案。结合重点季节,组织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保夏播、保秋种”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大农资商品检测的频次和覆盖面,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触犯刑律的欺诈案件,商请和配合司法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欺骗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四十五)完善长效机制,实施科学监管。继续在农资经营活动中健全“两帐(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两票(进货票、销货票)、一书(商品质量承诺书)、一卡(信誉卡)”制度,强化农资商品上市备案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种子留样备查制度。完善合同帮农的业务指导。深入开展创建农资商品质量示范店活动。在做好农资商品市场整顿工作的同时,本着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思路,在我市农村地区培育发展一批农资商品示范店,切实发挥示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