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建筑[2009]31号)
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附: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二○○八年十二月)
前言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4招标方式
4.1 一般规定
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
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4.4可不招标的项目
5招标资格
5.1招标人自行招标
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6招标
6.1一般规定
6.2招标备案资料
6.3 资格预审公告
6.4 招标公告
6.5 投标邀请书
6.6投标申请
6.7 重新发布公告
7 资格预审文件
7.1 一般规定
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
8 资格预审
8.1 一般规定
8.2 资格审查委员会
8.3 资格预审
8.4 确定合格投标人
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9 招标文件
9.1一般规定
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
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9.5 货物招标文件
9.6 施工招标文件
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9.8 招标文件的发售
10 投标交底答疑会
10.1 一般规定
10.2 踏勘现场
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
10.4问题的解答、澄清
11 投标文件
11.1 一般规定
11.2 投标文件编制
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
12 开标
12.1 一般规定
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
12.3唱标
13 评标
13.1 一般规定
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
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
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
13.6 资格审查
13.7 初步评审
13.8 详细评审
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3.10 评标报告
13.11 重新招标
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1 确定中标人
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14.4 合同的签订
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1 一般规定
15.2 工程标底
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
16.1一般规定
16.2资格审查内容
16.3 初步评审内容
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
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
16.6 资信标内容
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
16.8 中标人确定
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17.1 一般规定
17.2 投诉
17.3 投诉的接收
17.4 投诉的不受理
18 监督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2 违规情形
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
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
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
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
附录E:制定依据
1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1.0.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和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模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招投标规范。
1.0.3 本招投标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项目)。
1.0.4 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权,各自依法对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0.5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1.0.6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0.8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0.9 采取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1.0.10 采取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1.0.11 建设项目招标除遵循本招投标规范及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经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1.0.1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投标规范关于对招标人的规定。
1.0.14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术语
2.0.1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2.0.2 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提出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 招标人,是指对建设项目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0.4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的法人单位。
2.0.5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
2.0.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7 专业工程,是指桩基、基坑维护、玻璃或其他材质的幕墙、室内外装修、消防系统、空调制冷系统、电梯安装、智能化、楼宇对讲系统、电气设备、照明、给水、排水等非主体或关键部位。
2.0.8 货物,是指建设项目本身具有的功能性设备和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即电梯、消防设备、空调制冷设备、配电柜(箱)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等非工艺、加工、生产、试验、监测、运输设备和建设项目本身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2.0.9 投标人,是指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0 投标申请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
2.0.11 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响应、符合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
2.0.12 投诉人,是指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0.13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14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15 资格预审,是指在获取招标文件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0.16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0.17 资格预审合格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将所有满足审查标准、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
2.0.18 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在所有满足审查标准、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中按规定办法确定一定数量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
2.0.19 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受到法律约束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0.20 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2.0.21 单项合同估算额,是指单位工程,亦称单项工程或单体工程按国家规定的计费规定或定额标准计算的价格。
2.0.22 暂定价格,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价格或指定的价格。
2.0.23 工程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价格,是招标人招标时的基期价格。
2.0.24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亦称投标价格控制价格或拦标价格,是指采用无工程标底招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制价格,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当依据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招标时的基期价格。
2.0.25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
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3.0.1 下列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或项目总投资达到现行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有点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