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4招标方式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4.1.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4.1.3. 招标人应当按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招标方式。
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
4.2.1 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招标方式的,应当按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或建设资金性质确定招标方式。
4.2.2 按照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项目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项目业主单位为由若干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3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5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
6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
7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最大的。
4.2.3 按照建设资金,不论项目业主单位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包括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发行国债融资取得的资金,或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资金;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以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其建设资金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比例达到总投资51%及以上的;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国有单位或控股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单位,有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自筹或银行贷款或融资或集资出资总和占总投资50%或在所有投资人中的投资比例最大的;
4使用国家融资的,包括国债、债券和各类基金,或国有控股单位在境内境外发行股票(含未上市)融资;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包括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
4.2.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论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不论投资来源与渠道,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4.3.1 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非国有资金控股50%以下或者非占主导地位的、非国家融资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
4.3.2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部建设资金由其出资,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业主单位单位非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未占股份的;
3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股本总和占总股本50%以下或不占主导地位的;
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和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不是最大的。
4.3.3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1 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 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5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或占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4可不招标的项目
4.4.1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 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本市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
2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3 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4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5 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7自建自用项目,能够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物,且其资质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
8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9 在建项目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0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招标资格
5.1招标人自行招标
5.1.1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 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具有招标执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5 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1.2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须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招标能力和资格,经确认具有招标能力和资格方可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1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如是);
3)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如委托时);
4)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6)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2 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下列资料:
1)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2)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其注册证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3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应当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5.1.4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1.5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5.2.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 非本市注册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进津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5.2.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必须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承揽业务范围为:
1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2.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可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 审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资格;
3 编制标底;
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 草拟合同;
7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5.2.5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津备案通知书(如是);
2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如是);
3)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4)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3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4 招标人业务人员作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时(如有时),提供人员的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注册执业证书。
4)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6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向参加所代理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6招标
6.1一般规定
6.1.1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或者备案的,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6.1.2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6.1.3 根据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和需要,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1.4 招标人必须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同时可在国家或本市规定的任何一家其他媒介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时,发布时间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的为准。
6.1.5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公告期,下午发布的时间从次日算起。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1.6 招标人应当按国家资质管理规定设定要求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其资质等级按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等级和业绩要求。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1.7 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功能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6.1.8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5家(含15家)时,不得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再进行资格预审,书面通知中应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结构复杂或技术复杂的深基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需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6.1.9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6.1.10 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6.1.11 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要求中标人完成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载明,同时载明中标人如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1.12 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
6.1.1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有要求的,可依照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6.1.14 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备案资料已提交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可不重复提交。
6.2招标备案资料
6.2.1 勘察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