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7.3.1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同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也可在发放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2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对含有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等违法违规的内容所提出的整改要求,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改。
7.3.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解答、澄清或修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同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4 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
7.4.1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4.2 资格预审文件可以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发放。
7.4.3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
7.4.4 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资格预审文件发放记录应当分别记录。
7.4.5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应按印刷成本价格发售,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8 资格预审
8.1 一般规定
8.1.1 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如有疑问应当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8.1.2 资格预审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8.1.3 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1.4 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或意向性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8.1.5 通过资格审查的联合体,组成结构和各方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条件不得改变。
8.1.6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或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发布招标公告采取资格后审进行招标。非受停止参加投标处罚的单位仍参加投标。
8.1.7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1.8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审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和比较、合格投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8.2 资格审查委员会
8.2.1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2.2 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在资格审查前24小时内,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采取语音系统自动通知和指纹识别。
8.2.3 招标人的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8.2.4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8.2.5 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时,招标人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抽取资格审查专家需求条件表;
2 抽取资格审查专家回避单位和人员表;
3 投标申请人名单;
4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确认函。
8.2.6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1 与投标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 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 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4 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2.7 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招标人代表、专家库管理人员、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前30分钟内进行查看。抽取的评审专家采取指纹识别确认。
8.2.8 评标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当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
8.3 资格预审
8.3.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密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资格审查申请书递交指定地点、接收单位。
8.3.2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8.3.3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8.3.4 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金、设备,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3 以往承担类似工程的业绩情况;
4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被停止参加投标状态。
8.3.5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初步审查;
2 详细审查;
3 澄清与核实;
4 确定合格投标人。
8.3.6 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主要因素应当与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规定的一致。
8.3.7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投标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主要人员业绩情况等内容时,可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信用档案进行查询。
8.3.8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4 确定合格投标人
8.4.1 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方法和数额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十五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人少于十五家的,应采取合格制审查法。
8.4.2 采用合格制审查法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8.4.3 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都应当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8.4.4 勘察、设计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审查,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8.4.5 监理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驻地代表的审查,其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8.4.6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拟承接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注册建造师只准担任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8.4.7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由所有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当场签字。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
2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4 初步审查情况;
5 详细审查情况;
6 废标情况及说明;
7 澄清与核实;
8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9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情况,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10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4.8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应当对此在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
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8.5.1 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编写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在确认合格投标人后5日内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确认函;
3 投标申请人名单;
4 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5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6 未被确认合格投标人通知书;
7 其它相关事项;
8 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作为附件附后)。
8.5.2 招标人应当向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未被确认合格投标人通知书。
8.5.3 投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未被确认合格投标人通知书后,3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9 招标文件
9.1一般规定
9.1.1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
9.1.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文件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9.1.3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文件必须响应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或本市对经济、技术、标准或规范、质量等有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9.1.4 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以投标人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不得规定垫款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支付工程款或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的规定。
9.1.5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明确规定的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或修正的方法。
9.1.6 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招标范围和发包内容、标段划分,应当与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一致。
9.1.7 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各标段的实施期限,应与招标公告载明的一致。对工程技术上或功能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不得分割标段。
9.1.8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有效期时限时,应充分考虑开标、定标、中标公示、签订合同所需要的时间。
9.1.9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
9.1.10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明确投标担保的受益人。投标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投标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一般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以上。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的应当从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人的基本帐户转出。
9.1.11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
9.1.12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性内容:
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资质标准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条件的;
2 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
3 以要求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4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
9.2.1 勘察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实施期限要求,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主要合同条款;
3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合格条件;
4评标标准、方法;
5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2.2 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取,计取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费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9.3.1 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要求中标人完成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同时载明中标人如为境外企业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3.2 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说明支付费用的计费依据和支付标准。
9.3.3 设计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