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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实施期限要求,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主要合同条款;
  3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4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5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合格条件;
  6评标标准、方法;
  7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3.4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方案,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9.3.5   招标文件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9.3.6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使用利于节能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相关规定。
  9.3.7   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取,计取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费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9.4.1   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实施期限要求,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主要合同条款;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4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合格条件;
  5评标标准、方法;
  6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4.2   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标段,确定各标段的实施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9.4.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主要人员和组织机构的要求。允许投标人参加多标段投标时,应明确按标段配备人员。
  9.4.4   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取,计取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费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5 货物招标文件
  9.5.1   货物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实施期限要求,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主要合同条款;
  3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4费用支付方式;
  5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合格条件;
  6评标标准、方法;
  7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5.2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9.5.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使用利于节能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相关规定。
  9.5.4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有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9.5.5   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取,计取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费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6 施工招标文件
  9.6.1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
  9.6.2   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文件;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5资格审查要求;
  6评标方法和标准;
  7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6.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项目经理)、主要人员及组织机构的数量、等级配备要求,及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人员简历、业绩情况。允许投标人参加多标段投标时,应明确按标段配备人员、施工设备。
  9.6.4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9.6.5   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依据。计价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价规定和定额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6.6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6.7   采取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及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明确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配套工程、货物,确定出招标计划。
  9.6.8   招标文件中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装备费、相关规费等费用计取方式或依据,并明确应单独计价。
  9.6.10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装备费、相关规费、专业工程或货物的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暂定金额(不可预见费)等费用不作为竞价范围。
  9.6.11  招标文件中应按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明确工程价款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限、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4承担市场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
  5工程竣工结算与支付方式、时限;
  6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或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7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办法;
  8其它相关保险、担保费用等内容。
  9.6.12  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结算退款方式。
  9.6.1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
  9.6.14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按相关规定使用利于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规定。
  9.6.15  技术标采取暗标的,技术标的编制、密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9.6.16  采取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9.7.1   招标文件发售的同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也可在发放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7.2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对含有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投标人等违法违规的内容招标人应当进行整改。
  9.7.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解答、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7.4   招标文件的解答、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8 招标文件的发售
  9.8.1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9.8.2    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8.3    招标文件可以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发售。
  9.8.4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9.8.5    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招标文件发售记录应当分别记录。
  9.8.6    招标文件发售的,应按印刷成本价格发售,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10 投标交底答疑会


  10.1 一般规定
  10.1.1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交底答疑会。
  10.1.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现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 收到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后,通过召开投标交底答疑会进行解答,并在会后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1.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对有需要解释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在招标文件或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
  10.1.4  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参加现场踏勘和出席交底答疑会的投标人的情况。签到应当分别签到记录。
  10.2 踏勘现场
  10.2.1  踏勘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现场场地情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等,以便投标人为投标获取认为有必要的相关信息。
  10.2.2  踏勘现场应在召开投标交底答疑会前进行,以便投标人对现场情况有需要解释的问题时,通过交底答疑会进行解答。投标人对现场需要解释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
  10.2.3  踏勘现场至少应当向投标人介绍以下主要内容:
  1 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以及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定的范围;
  2 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3 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4 现场环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情况。
  5 工程施工招标的现场踏勘,还应包括以下有关现场的情况,便于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计算各种措施费用获取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1)周围环境和条件、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2)施工现场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三通一平情况;
  6 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设等。
  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
  10.3.1  投标交底答疑会的目的在于对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等进行交底、解答或澄清,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所提出的的问题。
  10.3.2  投标交底答疑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召开。交底答疑会包括:
  1对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交底;
  2解答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所解答的问题包括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和交底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问题。
  10.4问题的解答、澄清
  10.4.1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将解答、澄清的问题(包括投标交底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询问和解答)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4.2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对问题的解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4.3  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投标预备会上对疑问问题的解答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应当根据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 投标文件


  11.1 一般规定
  11.1.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核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相关资料,如有问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1.1.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1.2 投标文件编制
  11.2.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2.2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条件、要求、规定及主要合同条款确认和承诺,并对投标人起到法律约束。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作为承发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3  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人可以支付各种费用等。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和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起递交。
  11.2.4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的,票据应当从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人的基本帐户转出。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受益人。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应明确有效期,有效期一般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以上。联合体主办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1.2.5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1.2.6  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受权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编制、装订、包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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