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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
  11.3.1  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标志。
  11.3.2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接收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投标人的递交人和招标人的接收人签字。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通知(如有时)等投标资料。
  11.3.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 未密封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的;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1.3.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修改的投标文件内容,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2 开标


  12.1 一般规定
  12.1.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2.1.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
  12.1.3  招标项目因递交投标文件或因无效标、废标造成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某一标段、或全部标段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可以按本招投标规范规定的开标、评标、定标程序进行论证。
  12.1.4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1.5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
  12.2.1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采取语音系统自动通知。
  12.2.2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但所邀请的评标专家不得低于所要求的条件。
  12.2.3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12.2.4  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时,招标人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抽取评标专家需求条件表;
  2 抽取评标专家回避单位和人员表;
  3 投标人名单;
  4招标公告发布确认函或经备案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12.2.5  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招标人代表、专家库管理人员、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前30分钟内进行查看。抽取的评标专家采取指纹识别确认。
  12.3唱标
  12.3.1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其他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12.3.2  开标时,由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内、外包封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2.3.3  技术标采取暗标的,可以同时对商务标进行唱标。启封投标文件后,应当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唱标。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唱标记录应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2.3.4  采取技术标和商务标二段评标的,先启封技术标和资信标,经对资格审查和技术标评审后,只对资格审查合格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唱标。在开启商务标前,仍须由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密封情况。

13 评标


  13.1 一般规定
  13.1.1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13.1.2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人评标代表与评标专家分离评标。除招标人评标代表外,招标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13.1.3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3.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3.1.5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13.1.6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力外,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
  13.2.1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1 与投标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 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 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4 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2  评标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当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
  13.2.3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存在回避、健康、能力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或擅离职守,或擅自离开评标区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的评标专家重新评审。
  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13.3.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3.3.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3.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3.3.4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
  13.4.1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应遵循的原则:
  1 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 认真审查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文件,坚持公证合理、详细、不错、不漏、不偏和不倚。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 严格遵照执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不带任何主观意愿。
  4 全面分析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防止重价格、轻技术或重技术、轻价格的现象,对商务和技术不可偏一。
  13.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循的评标纪律:
  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3 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标结论,一律不得外传和泄露。
  4 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5 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等),在评标结束后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保留。
  6 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负担。
  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
  13.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程序包括:
  1 评标前的准备;
  2 资格审查;
  3 初步评审;
  4 详细评审;
  5 推荐中标候选人。
  13.5.2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开始前,应做好评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
  1 准备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可由招标人提供);
  2 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了解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 了解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 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5 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13.6 资格审查
  13.6.1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3.6.2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复核,就投标人资格预审通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是否存在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或联合体成员组成发生变化,或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或所审查的资格标准和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招标文件允许变化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发生变化的内容随投标文件重新递交,变化后不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13.6.3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查。通过评审、评价确定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具有能力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3 以往承担类似工程的业绩情况;
  4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没有因为法、违规行为处于被停止参加投标状态。
  13.6.4  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都应当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13.6.5  勘察、设计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审查,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13.6.6  监理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驻地代表的审查,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正在监理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
  13.6.7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拟承接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注册建造师只准担任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3.6.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对符合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说明情况和原因。
  13.6.9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资格审查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审查情况;
  2 废标情况及说明;
  3 澄清与核实;
  4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情况,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13.6.10  评标委员会仅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
  13.7 初步评审
  13.7.1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认。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3.7.2  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13.7.3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3.7.4  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或属无效标的或属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
  13.7.5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3.7.6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3.7.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最低成本价格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需要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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