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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13.7.8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13.7.9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3.7.10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13.7.1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清、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召开澄清质询会,在澄清质询会上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答复,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7.12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过初步评审后,应当对实质上响应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以及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评审记录。
  13.7.13 初步审查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1 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的,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没按要求提供新的补充证明;
  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没有参加开标的;或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或证件失效的;
  6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件或证件不齐全;或证件未经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或失效的;
  8 投标人仍在停止参加投标处罚处罚期内的;
  9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0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1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3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预见费或暂定价格未列入投标文件中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
  1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3.8 详细评审
  13.8.1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经过初步评审后,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应当出具书面评审、评价意见。
  13.8.2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13.8.3  评审报价是指按投标报价修正原则,进行调整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报价;或扣除暂定金额、安全文明措施费、专业工程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等费用后的报价。
  13.8.4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13.8.5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止、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3.9.1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只可以对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得评审。
  13.9.2  采用综合百分评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对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对技术标按招标文件规定逐项进行评分。
  1商务标设置分值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算分,算分时采用的报价应是评审报价。
  2技术标设置分值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技术标的内容计算得分。
  3资信标设置分值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资信标的内容计算得分。
  13.9.3  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确定:
  1 采用综合百分评标法的,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2采用经评审低价法的,按评审报价由最低价到高价排序。
  13.9.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3.9.5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3.9.6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13.10 评标报告
  13.10.1  评标专家对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的评审,必须用文字阐明评审依据、理由。
  13.10.2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作书面记录。
  13.10.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3.10.4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3.10.5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宣告结束。
  13.11 重新招标
  13.11.1  投标截止后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多个标段时,某一标段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此标段重新招标。
  13.11.2  经评标委员会经初步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经招标人和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继续进行评标。经详细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1 确定中标人
  14.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14.1.2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4.1.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1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2.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同时,将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14.2.3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在备案过程中已提交的资料不再提交: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 相关的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 委托工程代建单位的,还应当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
  4 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14.3.1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 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的、投诉处理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4.3.2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延长投标有效期。
  14.3.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中标结果要求须报其批准的,中标结果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公示后,再报其批准。
  14.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包括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 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2 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的;
  3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14.3.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14.3.6  招标人按计价规则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补充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将其补充项目、中标价格及组成报定额管理部门备案。
  14.4 合同的签订
  14.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4.4.2  书面合同订立后7日内,应当将书面合同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4.3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4.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1 一般规定
  15.1.1 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和土建专业工程施工招标。
  15.1.2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15.1.3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必须按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15.1.4 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15.1.5 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审核;必须由编制人、审核人签字或加盖执业资格专用印章;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5.1.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5.2 工程标底
  15.2.1 工程标底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 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和定额、技术要求、施工规范。
  2 工程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3 工程标底中应充分考虑各种措施费用,工程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 一个工程项目(或标段)只能编制一个工程标底。
  5 招标人不得因投资原因故意压低工程标底。
  15.2.2 工程标底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及交底答疑等补充资料。
  2 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建设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性调价文件的规定。
  3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及现场环境等情况的有关资料。
  4 采用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5 标底编制时采用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价格。
  6 其他有关资料。
  15.2.3 工程标底文件包括的内容:
  1 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工程标底的,工程标底文件包括:
  1)工程标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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