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标底价格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价格表;
4)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5)措施项目价格表;
6)其他项目价格表;
7)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8)其他有关资料。
2 采用工料单价法编制工程标底的,工程标底文件包括:
1)工程标底编制说明;
2)工程标底价格汇总表;
3)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4)分部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
5)分部工程费用计算表;
6)其他有关资料。
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3.1 招标人设有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应当公布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编制文件的全部内容。
15.3.3 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 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和定额、技术要求、施工规范。
2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3 应充分考虑各种措施费用,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规费、税金等组成。
5 一个工程项目(或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6 招标人不得因投资原因故意压低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3.4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编制文件,包括的内容:
1 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的,包括:
1)编制说明;
2)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价格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价格表;
4)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5)措施项目价格表;
6)其他项目价格表;
7)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8)其他有关资料。
2 采用工料单价法编制的,包括:
1)编制说明;
2)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价格汇总表;
3)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4)分部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
5)分部工程费用计算表;
6)其他有关资料。
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
16.1一般规定
16.1.1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16.1.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项目,应采取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结构复杂或技术复杂的深基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16.1.3 评标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审查内容;
2初步评审内容;
3详细评审内容;
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5中标人确定方法。
16.1.4 综合评估法采取百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资信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10%。不设置资信标时技术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5%,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5%。
16.1.5 招标人设有标底时,超出标底一定幅度范围的投标报价不应作无效报价处理。幅度范围一般上限不得超出X%,下限不低于Y%。
16.2资格审查内容
16.2.1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评标办法中的应包括对投标人复审的内容。不允许投标人对已通过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相关内容进行改变的,应规定如有改变按废标处理。允许改变的,应明确可改变的相关内容、满足原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和重新提交的规定.
允许改变的相关内容,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或联合体成员组成发生变化,或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资格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等。
16.2.2采用资格后审的,在评标办法中应包括资格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标准或方法。资格后审一般采取合格制审查法。
资格后审的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标准或方法,可按照本招投标规范中的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章节相关内容进行制定。
16.3 初步评审内容
16.3.1初步评审主要目的是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初步评审的内容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16.3.2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可考虑以下内容:
1 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的,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没按要求提供新的补充证明;
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没有参加开标的;或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或证件失效的;
6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件或证件不齐全;或证件未经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或失效的;
8 投标人仍在停止参加投标处罚处罚期内的;
9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0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1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3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预见费或暂定价格未列入投标文件中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或重大偏差内容。
16.3.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6.3.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16.3.5评标委员会发现细微偏差,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的规定。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16.3.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清、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及澄清方式、澄清确认要求的规定。
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
16.4.1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主要是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可考虑以下评审因素:
1综合说明;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3劳动力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
5施工进度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6基础施工方案或方法;
7基础质量保证措施;
8基础排水和防止沉降措施;
9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
10主体结构主要施工方法或方案和施工措施;
11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措施;
12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技术;
13各种管道、线路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措施;
14各工序的协调措施;
15冬、雨季施工措施;
1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7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18施工现场环保措施;
19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维护措施;
20工程交验后服务、保修措施;
16.4.2 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的合格标准,不符合合格标准的或存在重大偏差的应按废标处理。
16.4.3 采用综合百分法的,应当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的合格标准和合理确定评审因素的分值,不符合合格标准的或存在重大偏差的应按废标处理。
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
16.5.1 商务标评审内容应包括:投标总价、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单价等内容。
16.5.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调整报价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报价做为投标报价。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做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6.5.3 通过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投标人所报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用量、投标报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装备费、相关规费等报价的合理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16.5.4 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格的确定,可采取以下方法:
1招标人设有标底时,应采用复合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格。评标基准价格由一定比例的标底与标底幅度范围内一定比例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构成。标底所占比不得高于40%,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比例不低于60%。
2当招标人标底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不能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由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的平均价格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格;
3招标人不设标底时,由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的平均价格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格。
16.5.5 商务标评审内容的评审方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价格指数确定涉及的幅度值X
n 、Y
n:
1对投标总价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
1%或高于X
1%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2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评审。经评审,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
2%或高于X
2%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3对主要材料单价评审。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的比重或价值较高的材料,从高到底抽取不少于15种材料,评审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和材料来源,材料价格 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
3%或高于X
3%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4对主要材料消耗量的评审。对主要材料用量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材料用量低于评标基准Y
4%或高于X
4%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5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按招标人提供的高价项目或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比例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20项进行评审。投标人的某项综合单价低于基准价格Y
5%或高于X
5%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6对措施项目费用评审。措施项目费用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评审时应结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
16.5.6 评审内容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幅度值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通过质询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合理的仍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16.5.7 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用量和价格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其准确性,认为不合理、不可信的,按废标处理。
16.5.8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界定;明确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6.6 资信标内容
16.6.1 资信标中涉及的企业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信用情况,应以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为准。
16.6.2 投标人违纪违规记录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件为准。
16.6.3 招标人视招标项目情况设置资信评审因素,不得随意增设资信评审因素。按下列评审因素范围内考虑设置因素和有效年限:
1投标人的质量业绩:
1)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2)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仅限于公路、铁路、码头项目设置);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
4)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文明施工工地称号。
2投标人的信用业绩:
1)ISO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金融或银行资信评审机构认定的AAA等级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的信用业绩:
1)获得全国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
3)招标文件要求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资格等级较低,投标人选派的资格等级高时,可确定为评审因素。
3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的质量业绩:
1)对承担的项目获得上述工程质量业绩奖项的,可设置为评审因素。
4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
1)安全事故处罚;
2)质量事故处罚;
3)文明施工不达标处罚;
4)建筑市场违规处罚。
5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
1)安全事故处罚;
2)质量事故处罚;
3)文明施工不达标处罚;
4)建筑市场违规处罚。
16.6.4 投标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文明施工工地称号应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应低于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应低于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16.6.5 招标文件要求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资格等级较低,投标人选派的资格等级高于要求等级时,可确定为评审因素考虑适当增加一定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