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6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分值设置应低于全国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
16.6.7 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或全国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且承担的项目获得过工程质量奖称号的,设置分值时可高于为获得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分值。但应遵守本招投标规范16.6.4、16.6.6款规定。
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
16.7.1 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评审和详细评审后,按评审报价由最低价到高价排序。
16.7.2 采用综合百分评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标计算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16.8 中标人确定
16.8.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6.8.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17.1 一般规定
17.1.1 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事权,各自负责受理、处理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投诉。投诉调查可由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17.1.2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17.1.3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7.2 投诉
17.2.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情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答复。
1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下列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澄清或修改。
1)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行为,且限制了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2)资格审查标准、方法或评标标准、方法不合理的;
3)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2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开标、评标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3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或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17.2.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17.2.3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按本招投标规范17.2.1款规定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本招投标规范17.2.2款规定的10日内。
17.2.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投诉。
17.2.5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应当采取实名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除个人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17.2.6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书面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有关请求及主张;
5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17.2.7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7.2.8 投诉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1 书面方式。投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2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随后应当将原件送交或邮寄到投诉受理部门;
3 电话或来访方式。随后应当送交或邮寄书面投诉书到投诉受理部门。
17.3 投诉的接收
17.3.1 投诉人采取电话投诉的,应当如实向投诉受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有效线索,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电话投诉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书面投诉或到投诉受理部门作笔录。
17.3.2 投诉人采取来访投诉的,应当如实向投诉受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有效线索,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对投诉受理部门当场作的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之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材料进行投诉。
17.3.3 投诉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人应当按照投诉受理部门的要求予以补正。
17.4 投诉的不受理
17.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
3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4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 超过投诉时效的;
6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7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18 监督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18.1.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各备案环节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资料不齐的、内容存在瑕疵的、存在含糊不清的,应当在出具的备案意见中要求修改、完善。
18.1.3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各备案环节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在出具的备案意见中要求责令改正。
18.2 违规情形
18.2.1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不向潜在投标或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
2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
3以获得本地区或本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的;
4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评审标准的;
5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订阅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6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的;
7限制投标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的;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或投标人的。
18.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1招标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4招标人组织、授意或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5与投标人商定在投标文件上加注标记的;
6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18.2.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的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2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的;
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4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18.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1 通过转让或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的;
2 由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
3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即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
4 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18.2.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2伪造或虚报业绩的;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的;
4伪造或虚报财务状况的;
5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18.2.6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为代理投标人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2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
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
4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
18.2.7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2未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3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的;
4不合理划分标段,构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5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
6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7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
8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
9应当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而未使用,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10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投标人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招标条件的;
1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的;
12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3资格预审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资格预审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4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15未来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16违反规定,擅自开标、评标的;
17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偏袒或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18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桉规定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20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21应依法招标未招标,招标人指定分包人的;
22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
2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25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26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27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28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
18.2.8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或方法的
4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5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