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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附件2:
  天津市供水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序号依据名称具体条款执法分类“三步式”执法界定备注
1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 2006年9月1日施行)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未签订临时用水协议违法用水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供水管理完全适用 
2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二)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供水管理优先适用 
3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管道,在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未清洗消毒的。
供水管理不适用 
4 第五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供水管理优先适用 
5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二)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直接加压设备的。供水管理不适用 
6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供水管理不适用 
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53号 1997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处罚。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供水管理优先适用 
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6号 2007年5月1日施行)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供水管理优先适用 
9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供水管理不适用 
10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供水管理优先适用 


  附件3:
  天津市燃气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序号依据名称具体条款执法分类“三步式”执法界定备注
1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2005年5月24日施行)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及供气站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管理优先适用 
2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经营者或者销售的燃气器具未办理备案的;(二)不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条件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准销证的经营者提供液化石油气的;(四)销售不符合质量或者重量标准液化石油气的;(五)擅自停止供气的。燃气管理第(一)(二)(三)(四)项优先适用; 第(五)项不适用 
3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损坏燃气设施的;(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的。
燃气管理第(一)项不适用;第(二)项优先适用 
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排放,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燃气管道安全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燃气工程或者不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设计、承建燃气工程,以及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运行,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管理第(一)项完全适用;第(二)(四)项不适用;第(三)项优先适用 
5 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压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存物品,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管理优先适用 
6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经营经处罚仍不改正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准销证。燃气管理不适用 
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 2000年3月1日施行)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燃气管理优先适用 
8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优先适用 
9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燃气管理优先适用 
10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气管理优先适用 
11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优先适用 


  附件4: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序号依据名称具体条款执法分类“三步式”执法界定备注
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2005年5月1日施行)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客运交通管理完全适用 
2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取消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委托。客运交通管理优先适用 
3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拒不退还费用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取消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委托。客运交通管理完全适用 
4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还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集中培训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客运交通管理 第一款优先适用;    第二款不适用 
5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和设施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证件,并可按每证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客运交通管理不适用 
6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客运交通管理不适用 


  附件5:
  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序号依据名称具体条款执法分类“三步式”执法界定备注
1《风景名胜条例》(国务院令474号 2006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风景名胜管理优先适用 
2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风景名胜管理优先适用 
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风景名胜管理优先适用 
4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景名胜管理优先适用 
5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名胜管理优先适用 
6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风景名胜管理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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