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出让和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按年收缴的土地纯收益。
本办法所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的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制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并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企业改制中仍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租赁的;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