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国有林场苗圃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国有林场苗圃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场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交通、电力、水利、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要把国有林场苗圃的道路、用电、用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村通”建设工程,对于偏远困难的国有林场,要优先安排项目。各级财政要加大投资力度,安排专项资金,逐步解决贫困林场苗圃脱贫和危房改造等涉及职工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实际困难。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业科学研究等工程项目,要优先把国有林场苗圃纳入实施区域,统一规划,重点安排。
四、加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
各地要严格执行《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按照林业发展规划和分类经营要求,编制国有林场苗圃森林经营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苗圃要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培育,按照营林生产技术规程,积极推广应用良种壮苗,大力推行工程造林、直播造林等造林绿化模式,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和造林质量。要根据不同的森林经营利用方向,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增加珍贵树种营造比例,改造低效林,加快中幼林抚育,提高林分质量。要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苗木花卉、森林旅游、林下种养以及野生动植物驯养等林业产业,提高综合效益。要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提高森林经营管护水平。要保持国有林场苗圃林地性质和用途的稳定,维护林场苗圃合法权益。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合并、分立和变更国有林场苗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场苗圃林地、改变隶属关系和林地用途。对确需占用国有林场苗圃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要做好国有林场苗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时换发或补发国有林权证书。
五、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苗圃内部改革
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苗圃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平等竞争、合理流动的用人新机制。国有林场苗圃的经济林、用材林和多种经营项目,可采取承包、租赁、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对承包经营不规范、不合理,造成国有林地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完善、调整或终止。同一县(市、区)国有林场苗圃数量较多、单个林场苗圃经营规模过小的,经省政府同意,可按照减少机构设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采取就近合并,以优化整合资源,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