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关于发布《兽药、饲料案件移交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药饲监[2009]第2号)
各区(县)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良好的案件移交交接程序,提高案件移交处理效率和案件查处水平,我所起草了《兽药、饲料案件移交工作规范》。经区(县)监督所充分讨论,在吸取区(县)监督所合理化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工作规范,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兽药、饲料案件移交工作规范》
附件2:上海市动物卫生、兽药饲料案件(信访)移交处理单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二○○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兽药、饲料案件移交工作规范
为规范兽药、饲料案件移交工作,建立良好的交接程序,提高案件移交处理效率和案件查处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一、移交案件的来源
1、农业部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
2、上海市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
3、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
4、日常监督检查案件。
5、举报及信访案件。
二、案件移交要求
1、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
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根据案件性质和管辖权,需要移交其他监督机构处理的,应开具《动物卫生、兽药饲料案件(信访)移交处理单》,详细填写“编号、移交单位、移交日期、事由、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接收单位”等栏目,并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移交处理单》应当附具该抽检不合格兽药饲料产品的采样单、检验报告各一份,并自收到不合格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移交手续,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监督机构。
2、日常监督检查案件
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逐条填写《移交处理单》,在“事由”一栏中简要描述该案件的案情,同时附具所有监督检查材料,在距监督检查日期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移交手续,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监督机构。
3、举报及信访案件
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逐条填写《移交处理单》,在“事由”一栏中简要描述该举报及信访案件的案情,同时附具所有举报或信访材料,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移交手续,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