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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关于发布《兽药、饲料案件移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案件接收要求

  接收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当场核对各项材料,确认移交材料完整无缺后,由接收人签名并填写接收日期,案件正式移交。
  接收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如在核对时发现材料有缺失,可不予接收,待移交机构提供完整的移交材料后正式接收。

  四、案件查处要求

  1、接收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正式接收移交案件后,应对案件组织调查。对涉嫌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2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年。案件终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为准。对经调查其行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处理单》回执部分回复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并载名调查处理情况。

  2、接收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案件情节自主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罚。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监督机构协助查处的,可由上级监督机构协调。

  五、案件处理情况报告要求

  案件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接收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将《动物卫生、兽药饲料案件(信访)移交处理单》回执部分回复移交案件的监督机构,同时附具该案件的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附件2:上海市动物卫生、兽药饲料案件(信访)移交处理单

编  号

  动卫移字(   )第  号

移交单位

 

地  址

 

邮 编

 

移交日期

 

联系电话

 

事  由

 

 

 

移交单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接收日期

 

接收人签名

 

接收单位

领导意见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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